隨著網絡的發達,網絡直播成了一種新的職業。但是不少直播平臺的打賞功能卻讓許多未成年人深陷其中,對于未成年直播打賞的行為,法律是怎么認定的呢?三部門近期發布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三部門發文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
3月31日消息 日前,國家網信辦、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強化信息共享、深化監管聯動,著力構建跨部門協同監管長效機制,加強對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規范性引導,鼓勵支持網絡直播依法合規經營,切實推動網絡直播行業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 中發展。
《意見》明確,加強網絡直播賬號注冊管理。網絡直播平臺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
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方面,《意見》指出,網絡直播發布者、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通過造謠、虛假營銷、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規范稅收管理方面,《意見》強調,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不得通過成立網絡直播發布者“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絡直播發布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
未成年網絡直播打賞行為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涉及網絡打賞、網絡游戲糾紛的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這些人在進行網絡游戲或打賞時,有的打賞金額高達幾千元、甚至幾萬元,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依法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游戲和網絡打賞糾紛提供了更為明確的規則指引。
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規定更多地考量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引導網絡公司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網絡環境。
法律依據
1、《民法典》
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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